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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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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成功案例

陈睿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被告胜诉案件判决书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928民初343号

 

原告:戴某某,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  句阳县城关镇城区下城街3号楼2单元3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2091200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丹,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句  阳县白柳镇老龙沟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81024607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刘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  工、护理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364.00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16日18时许,原告驾驶摩托车带陈洵及女儿刘玉真从老龙沟村7组回康华园住处,行至旬阳县污水处理厂后湾扁处,被告驾驶载货三轮车从后面急速而来,把原告摩托车挂到,原告及车上人同时摔倒。被告现场给付陈洵200元现金,陈洵及原告拒绝接收。由于当时系夜间,医生已经下班,原告等人先去药店包扎后,让被告第二天带原告去治疗。第二日,陈洵父亲陈明前去找被告,被告不承认撞伤原告,原告便前去找被告,被告便带原告治疗,并垫付医疗费后被告刘丹拒绝给原告治疗,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丹辩称  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无关,被告从未实施侵害行为,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从未实施侵害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当天下着雨,双方都是从老龙沟往鲁家坝方向行驶,原告在前,行驶到“后湾碥”时,被告鸣笛示意超车,并从原告的左侧减速缓慢通过,正常通过后约十来米远,从后视镜观察发现原告的车和人都倒在地上,被告将摩托车扶起。由于是原告自已骑车不小心摔倒,并非交通事故,也就不存在现场报警之说。经过交警大队调查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无法证实双方车辆是否接触,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再次,原告所提供伤情也不符合两车挂蹭后人员受伤的特征。其左侧肱骨大结节斑片状信号影更符合因地滑车辆失去平衡倒地或紧急制动操作不当原因下,车辆再无外力加速度刺激下的伤情状态。同时,原告违法超载,二轮摩托车坐了三个大,其中一个人坐在原告前面,这直接影响驾驶人员的驾驶操作。雨天路面湿滑、超载这些因素加起来完全可以得出原告自身原因摔倒受伤的结果。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鉴定书一概取上限,显然不科学,也不客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本案被告在本来就没有致伤原告,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  下:2018年6月16日18时许,原告戴某某载亲属陈洵、女  儿刘玉真驾驶映G9H013号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刘丹驾驶的陕GEE382号正三轮载货三轮摩托车先后沿老龙沟村级公路往售家坝社区方向行驶途中,行至老龙沟村级公路小地名后湾碥处,刘丹驾驶车辆超越世风车辆后,戴世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倒,造成原告戴世风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6月17日,原告戴世风委托陈淘父亲陈明前往被告  刘丹家中,要求刘丹为原告治疗伤情,遭到被告刘丹拒绝  17日下午16时,戴某某在被告刘丹及其子的陪同下,在句  阳县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制肩袖损伤,后被告刘丹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120.0元

据以认定上述基本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句阳县公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敬认定书,证人陈明的证言,原  告行驶证、驾驶证、阳县医院门诊疴历、诊断证明、鉴定  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被告刘丹提交的证人李  荣清证言,证人康明玲证古、荣誉证书、表彰文件: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子以采信。

 对原告某某谈交的社区证明、位置截屏不符合证据的  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世风提交的陈洵证言无其  他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丹提交的证人刘学  卷证言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采信。

  本院认为,木案的争议焦点是原某某的伤情是否为  告刘丹的驾驶行为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机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成任提供证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者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贵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考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散  世民所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事放的发生系被告刘丹所致,亦无法证明被告刘丹的行为与自身损害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戴某某要求被告刘丹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子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收回原告戴某某的诉论请求

菜件受理费560.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款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剖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萧因

 

+三月十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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