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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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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刑事辩护

抢劫罪实行过限问题


定义:

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一个或者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预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实行犯负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不负担责任。实行过限是共同犯罪的衍生行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就构成实行过限。

1,客观条件

共同行为与超出部分是否存在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客观上我方当事人控制被害人的行为与他人抢走被害人的手机存在因果关系。

2,主观条件

在具备类型性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是否存在过错。存在过错,要对超出的结果担责,没有过错则无需担责。

(1)如果是故意的过错,

未超出者对于超出的部分有所认识,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往往成立超出部分的、新的重罪或者原有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等。

(2)如果是过失的过错,

未超出者对超出的部分有过失,需要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过失责任,往往是结果加重犯,如果该罪没有结果加重犯,至少量刑会重(体现对结果的担责)

(3) 如果无过错

未超出者对超出的部分没有预见可能性,未超出者不需要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责任。

本案中,对于抢走被害人的手机事发突然,并且我方当事人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因此我方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属于实行过限,对于抢走手机等财物不用承担责任。

 

关于故意约定模糊与实行过限

故意约定模糊是共同犯罪人只对实施犯罪的行为有约定,但对具体的侵害对象或者是结果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实行犯实施了刑法追究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据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来定。

常见的有“教训一下”、“收拾一顿”、“给点颜色”或者“找点钱来花”等等,共同故意内容都不确定。这种情况下,对实行犯在这种内容不确定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只要不明显背离共同意图故意,都应视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并按照共同犯罪进行论处。

这种共同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给造成何种程度的后果的有明确的认识,共同行为人只要着手,都在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之内。对于只有“教训一下”、“收拾一顿”、“给点颜色”,共同犯罪人只要动手打人,无论造成轻伤还是重伤或者死亡,都在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之内,都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

只有明显背离共同故意的,如预谋“找点钱来花”,实行犯却实施强奸的,就属于“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犯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中,共同的故意仅仅针对伤害被害人的人身健康,而另一被告实施的抢走手机等财物的行为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侵害的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益,怎么能说是共同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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