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旬阳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旬阳律师网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针对侦查行为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情况以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双重名义出具的具有证明或者说明作用的书面材料的总称。

    情况说明本质属于言词证据。只有情况说明,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必然具有真实性

关于办案说明在司法解释中仅有三处出现过。其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使用 “说明材料”的字样;其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了 “破案经过等材料”等字。其三,国家两院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党库在《人民司法》2012年第21期发表的《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之于定案依据》中,根据情况说明对案件功能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补正型说明。2.解释型说明。3.完善型说明。4.否定型说明。5.自证型说明。6.事实无关型说明。笔者认为,前三种类型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后三种类型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这里“补正”“合理解释”的证据,我认为和前面的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有重叠的部分。其实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是对之前证据的完善,使之更符合证据的三性,这两种说明也可通称为完善性说明。

关于否定型说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人、原因等不能查实,及未能查实、处理、鉴定等方面的说明,是公安机关办案情况的一种说明,并不能有效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于自证型说明,如公安机关对自身未违反回避规定、未进行刑讯逼供的说明,只是一家之言,相当于自证无罪,不可信。关于事实无关型说明,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只是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对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有关,与查清事实无关,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实践来看情况说明已经有被滥用之时存在随意扩大证明范围的现象演变成为司法机关清补证据漏洞,修补证据瑕疵的万能文书。

    律师提高对情况说明的质证能力防止出现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单纯追求办案效率的不良风气真正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Copyright ©2019 www.xunyang0915.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