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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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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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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年满60岁,残疾赔偿金从受伤之日还是定残之日开始计算?

受害者年满60岁后,其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是根据受害者受伤之日开始计算,还是根据定残之日开始计算?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检索的部分相关案例司法观点认为:年满60岁,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开始计算。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观点及案例情况具体如下,以供参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司法案例观点】

1、残疾赔偿金应自受伤之日开始计算。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残疾赔偿金。一审按江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18年,认定金额516114元,LWL主张其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福建省××市,应按福建省的城镇标准计算。NCGJ公司则主张应自定残之日起计算17年。本院认为,在误工费的争议中,LWL主张其受伤前12个月在江西天冠房地产开公司工作,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本院已予认定,其在此又称在江西省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陈述自相矛盾,故其主张按福建省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发生时,LWL实际年龄为62岁零3个月,故NCGJ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计17年,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2、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开始计算。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残疾赔偿金。依据《人损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照《赔偿标准》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计算,DYC构成8级伤残,从定残之日起计算,DYC的赔偿年限为18年,DYC的残疾赔偿金为134200.80元(24852元×18年×30%)。

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残疾赔偿金。依据《人损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照《赔偿标准》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计算,原告构成8级伤残,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原告的赔偿年限为18年,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34200.80元(24852元×18年×30%)。

监利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自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时间为16年,残疾赔偿金为33550.7元(14978元×16年×14%)。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民终130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WXY的伤残赔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案中,WXY定残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此时其年满61周岁,应在二十年标准的基础上减少一年计算,即按19年计算WXY的伤残赔偿金为13812元年ⅹ19年ⅹ26%=68231.28元。一审判决按照20年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B公司提出按照18年计算WXY的伤残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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