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旬阳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旬阳律师网 >法律知识 >损害赔偿

律师介绍

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损害赔偿

医疗费保险报销以后还能否再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182页指出对于社会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使用条件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明在38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徐春兰,刘婷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对于患者刘德骨在单位报销799724元是基于单位对患者的一种福利,受害人遭受侵害后依据其他法律关系获得补偿赔偿或者相应的福利待遇并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基础事实。患者单位是否要求患者家属返还已报销的费用问题不能成为侵权案件中的考虑因素,故对于广东省人民医院提出医疗费报销后就不存在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零六民终238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赵寿培与周江明,绍兴市百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被上诉人赵寿培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能否在上诉人周江明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剔除。医疗保障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了社会保险给予而减轻或免除。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通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应在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扣除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民一终字第29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因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是否获得新农合报销与本案无关联,不能作为减轻被告赔偿的理由。

    作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第一,从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医疗报销是基于原告保险合同关系取得的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适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双方不可相互替代。

    第二,从医疗保险原则来看,谁投保谁受益理所当然。原告获得医疗保险受益,是自身付出了保险费而得到的收益。不应当成为免除被告赔偿义务的理由,否则原告投保被告受益。显然不公平。

    第三,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人身损害保险有叠加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因此。原告已报销的医疗费,仍然可以要求被告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Copyright ©2019 www.xunyang0915.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