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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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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民事诉讼

法庭辩论终结前有哪些重大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解释232条: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解释238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45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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