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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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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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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能否追加被告?


 

一种观点:不能追加。

理由: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

另一种观点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可以追加被告。

理由:民诉法132《民诉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可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告。因此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

民诉法52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为共同诉讼。

案例1A将房屋卖给E,有第一顺位继承人BCDA去世,E起诉BCD要求过户房屋。案例2:四十名游客乘坐同一大巴车出游,路遇交通事故,其中10人受了重伤,另30人受轻伤。每个人受伤程度、损害赔偿数额内容也不相同。由此可见案例1为的请求权为同一个,是必要共同诉讼。而案例2的请求权为同一种类,并非同一个,为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被告的几种情形:

1个人合伙关系中,所有合伙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理由:民诉解释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交通事故纠纷,车主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理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实务当中,列为共同被告或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情形):

3、挂靠。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法人分立。即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诉讼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即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间、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7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8继承遗产的诉讼。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9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责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被告。

11、共同财产涉讼。即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11、连带责任保证。在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1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4.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在个人独资企业涉诉时,应列企业与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15.合伙企业负债的,列合伙企业与其全部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被告为合伙企业时,应根据合伙企业性质另列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1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生债务的,列全体发起人为被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债务,如果公司最终成立、取得工商登记的,由公司承受。但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则应由发起人承担责任。理论认为,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的关系类似于合伙,故对外发生的债务,全体发起人互负连带责任。

17. 联营体负债,列联营各方为共同被告。

按《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这种方式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尤为多见。如合作各方没有另行成立开发公司的,可以根据联营相关规定主张联营各方承担责任。

18. 一人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

一人公司仍应遵循公司法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证据法角度,一人公司股东并不都能有效举证。故大可将一人股东也列为被告。

19.分公司负债的,列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但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有经营主体资格,也有诉讼主体资格。理论上讲,分公司负债,可列总公司与全部分公司为共同被告;总公司负债,可列总公司与全部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如果分公司明显具备清偿能力,则不必列总公司。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等。

20.股东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全部股东为被告。

按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以其应缴纳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是否充足出资应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故如有初步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大可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列公司与其全部股东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内容,公司被吊销,并未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但鉴于公司股东有清算义务,故可追加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22. 公司清算注销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列全部股东为共同被告。

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应在法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非由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或未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参与清算情形下,公司自行清算往往具有随意性。按《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债权人应进行公告,以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否则应对债权人未获清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因此起诉时,可列全部股东为被告。

2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列雇员和其雇主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4.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列雇主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分包人责任的,列发包人与全部各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发包人主张质量责任,列全部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向发包人、分包人主张责任,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向最近一手分包人主张责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和其他分包人主张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同理,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向总承包人主张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而向其他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主张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追加被告的时间节点:开庭前

《民事诉讼法》将追加被告的规定放入审理前的准备一节,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还是当事人依申请追加被告,都应该在开庭前申请提出,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清和避免司法程序的重复,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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