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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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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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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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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不特定对象借款到底合不合法?

企业向不特定对象借款合法吗?网络上说法连七八糟,有说合法的,有说违法的,总之说什么的都有。今天作者一文说清楚。

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过以上两部法律可见,企业向个人借款法律是允许的。中央已明确认定,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企业可以向本单位职工借款。《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借款。《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便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规定》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如果企业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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