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天池路12号
基本概念: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
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基本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理解: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理解为,不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双方婚姻关系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婚姻关系持续有效。婚姻中支付彩礼主要目的是促成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相当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那么支付彩礼的目的就势必落空,如果仅以形式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判断标准,显然对支付彩礼一方不公平。
这里的未共同生活如何理解?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实质意义上的结婚不仅要领取结婚证,而且要有共同的生活意志。所谓的共同生活,应当是以结婚为目的,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共同生活,既要体现婚姻关系的生理性,又要体现伦理价值。对于间断性的同居,短时间的同居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共同生活。
彩礼是因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不应当包括礼节性赠予,和恋爱期间表露爱意的赠与。返还彩礼是应当考虑风俗习惯、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给付彩礼一方对婚姻无效是否有过错,来综合认定】
退还彩礼影响因素
1、是否办理结婚登记;
2、是否同居生活及长短;
3、登记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
5、双方过错;
6、彩礼不应当包括礼节性赠予,和恋爱期间表露爱意的赠与;
7、女方的付出;
8、男女方经济状况;
9、女方是否怀孕、流产;
彩礼返还的比例是多少
彩礼返还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不返还彩礼的情况
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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