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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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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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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律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读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解释的解读:

2016年发布的相关解释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监察法等颁布施行,为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两高”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解释(二)》。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根据受贿或行贿数额及具体情形,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标准。如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有多次索贿等情形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也规定了相应数额标准。

完善相关认定规则:完善了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明确“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等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若介绍贿赂又构成行贿或受贿共犯,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还健全了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规定对于真伪不明或价值不明的财物,应进行鉴定或认定。

加大新型隐性腐败惩治力度:细化了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虽未明确具体内容,但体现了对新型隐性腐败的关注,旨在不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

 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企业: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营造公平法治营商环境。

 完善退赃与追缴规则:完善了积极退赃认定规则,规定犯罪分子全部退赃、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扣冻、共同犯罪中对实际分取赃款赃物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等情形,可认定为积极退赃。同时,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明确一般应追缴原物,原物转化或与合法财产混合的,按相应规则追缴,确保不让犯罪分子获利。

《解释(二)》坚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针对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细化完善了法律适用标准,实现了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有助于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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