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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陈睿律师 陈睿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康市律师代表,律师协会理事。20年以上法务工作实践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实站经验,办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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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睿律师

手机号码:17309156966

执业证号:16109200410756179

执业律所: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陕西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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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下是对其核心条款的解读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如购买的食品应无毒无害,电器不能存在漏电隐患等。

    知情权: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产地、性能等信息。经营者应如实提供,不得虚假宣传。

    自主选择权: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求偿权: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安全的,要作真实说明和警示。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信息真实义务: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如实答复,且要明码标价。

    出具凭证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按规定或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时必须出具。

    瑕疵担保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商品或服务在正常使用下的质量、性能等,以广告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应与实际相符。对于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争议解决与特殊规定:

    七日无理由退货: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定制、鲜活易腐等商品除外。

    格式条款规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应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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